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0703民初176号
原告:赣州南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泰康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741950070G。
法定代表人:刘昭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引建,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宾阳大道同鑫第一城114-115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928748983。
法定代表人:詹牧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赣州南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埜公司)与被告***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淮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引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舜淮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舜淮公司支付质保金24564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舜淮公司承建的镜坝镇703亩家具聚集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安装铝合金项目,双方于2019年9月30日签订《铝合金施工合同》,约定分期付款,并留存5%作为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于2021年1月16日结算,工程款共计4912912.7元。现质保期已过,被告已付清工程款,质保金245645元未付。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铝合金施工合同》,证明签约事实;
3、工程量确认单、结算单,证明欠款事实。
被告舜淮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被告舜淮公司承建的镜坝镇703亩家具聚集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安装铝合金项目,双方于2019年9月30日签订《铝合金施工合同》,约定分期付款,并留存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竣工验收后一年)无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无息全额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于2021年1月16日结算,工程款共计4912912.7元。现质保期已过,被告于庭审前付清95%工程款,剩余5%质保金245645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安装铝合金,双方的承揽关系合法有效,现质保期已过,被告未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质保金,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舜淮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赣州南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2456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4元,由被告***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陈 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吉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