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舜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南市远波航劳务有限公司、某某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3民初2964号
原告:淮南市远波航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三和乡洞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92806944K(1-1)。
法定代表人:罗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芝,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928748983。
法定代表人:詹牧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66517F。
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南市远波航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淮南市远波航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淮南市远波航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娅
书 记 员 吴悦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