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民初3137号
原告:***畅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道高潮村平江东路95号栋1层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文化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5号楼。
负责人:**骁。
被告:**骁,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
第三人:***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宾阳大道同鑫第一城114-11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畅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第三人***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畅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畅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畅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80元,由原告***畅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