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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畅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某某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民初3137号 原告:***畅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道高潮村平江东路95号栋1层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文化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5号楼。 负责人:**骁。 被告:**骁,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 第三人:***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宾阳大道同鑫第一城114-11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畅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第三人***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畅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畅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畅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80元,由原告***畅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