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通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饶市安广建科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通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民初4536号之二
原告:上饶市安广建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司铺乡文化活动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698489003A。
法定代表人:王才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为,江西鸥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通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新区万象时代广场5幢614号至6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5FT0322。
法定代表人:金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饶市安广建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通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上饶市安广建科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安广建科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市安广建科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44元,减半收取4,772元,保全费3,770元,共计8,542元,由原告上饶市安广建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丽瑶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纪沁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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