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民初6081号
原告:江西欧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信江西路5号2-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2MA3873JY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通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新区万象时代广场5幢614号至6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5FT03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欧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通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江西欧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欧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欧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2元,减半收取计2,051元,由原告江西欧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文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