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昊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永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民初3718号
原告:**,男,汉族,住常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湖南珏晨勇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永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办事处半边街居委会沅安路550号(常德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永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湖南永昊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湖南永昊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8元,减半收取178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胡祥彪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向 阳
书 记 员 姜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