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恒悦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海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0698号
原告河南恒悦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院秦岭蓝天佳园**楼****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MA4573WM9R。
法定代表人王俊娥。
委托代理人韦超啟,河南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郭颖颖,河南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海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明理路********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5988175C。
法定代表人徐争涛。
原告河南恒悦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海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恒悦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恒悦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小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国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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