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海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548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3月31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辉,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海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明理路266号3幢61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5988175C。
法定代表人:徐争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龙,系河南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0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10718666。
法定代表人:魏庆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宝,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海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耿艳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