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722民初4860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春阳,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河南海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5988175C。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明理路********房。
法定代表人:徐争涛,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海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春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海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2462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承包河南海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2018年,原告跟随被告***、***干活,原告干的是地板砖和墙砖活,***负责记工,2018年6月份经结算,被告拖欠原告工资24620元,被告***出具工资条;三被告拒绝支付剩余工资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请求依法查清事实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河南海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认为,2018年,被告***承揽中牟县郭庄社区安置房项目,由被告***管记工和派活,被告***与原告***形成事实上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劳务工资。2018年6月份,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记工本显示,原告工钱为28520元,借支3900元,余24620元工资款未支付;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后,被告***又通过微信转账给原告12000元工钱,应予扣除,余款12620元工钱被告***应当支付。被告***只是负责记工和派活,和原告不存在事实上劳务合同关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河南海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钱1262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元,原告***承担100元,被告***承担1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广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