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2民初4856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河南海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5988175C。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明理路********房。
法定代表人:徐争涛,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海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以需要提供证据为由,于2020年11月2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提供证据为由,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海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41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李广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