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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有、萍乡市宏搏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赣0302执保24号 萍乡市宏搏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江西**建设有限公司、**有: 申请人萍乡市宏搏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建设有限公司、**有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赣0302民初109号民事裁定书,已采取下列保全措施,现将情况通知如下: 已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尾号0528账户223971.4元。(冻结期限为2023年1月18日至2024年1月18日) 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