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华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萍乡市华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23民初316号之一

原告:***,男,195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安源区人,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陆,江西赣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华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江西省金属新材料产业基地B栋D3区19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607562136。

法定代表人:王才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安源区人,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第三人:萍乡市铭翔电瓷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上埠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MA37WK905N。

法定代表人:徐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萍乡市华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萍乡市铭翔电瓷附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88元,减半收取计454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