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矿业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中卫市明通砼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502执24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中卫市明通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轶庭、**,宁夏天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萍乡矿业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中卫市明通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萍乡矿业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2022)宁0502民初253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33184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30000元,执行费4878元未缴纳。本院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萍乡矿业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6日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宁0502执2437号案件的执行。 待符合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