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汇升电气自动化科技公司与盛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35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汇升电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康创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盛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琼,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汇升电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盛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汇升电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陕0113财保109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300000元(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枫林绿洲支行,账号:XXXXXXXXXXX0701)。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3761号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在达成调解协议后,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汇升电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陕0113财保109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盛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300000元(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枫林绿洲支行,账号:XXXXXXXXXXX070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栗  德  亮
 
 
     二○二一年 三 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薛      丹
 
 
打印及校对:贾  凡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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