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1643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汇升电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法定代表人:康创飞。
被执行人:盛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杨琼。
申请人西安汇升电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盛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113民初3761号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及其名下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也暂无处置条件。经函询申请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应受偿金额为381226.88元,全部未受偿。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并予以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陕0113执164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飞
审判员 张 哲
审判员 张虎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