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同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省大同建设有限公司与南昌迪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熊丽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04民初1809号
原告江西省大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迪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熊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书,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原告与被告南昌迪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恶意串通,伪造工程业绩材料,以达到企业资质非法升级的目的,涉案的《代办资质证合同》应属绝对无效。对于当事人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许原告江西省大同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胡文龙
法官助理 许 悦 书 记 员 龚 乐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