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同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省大同建设有限公司与南昌迪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熊丽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11民初844号
原告江西省大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公司)与被告南昌迪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生公司)、熊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查,迪生公司已于2018年8月整体搬至南昌市迎宾北大道1229号南昌市青云谱区汉居酒店办公至今,在2017年3月3日签订《代办资质证合同》时,其使用地址为南昌市绿荫路红谷凯旋6栋1单元701;熊丽自2013年初居住在南昌县绿地兰宫668号02室至今;大同公司的住所地为萍乡市安源区。综上,大同公司、迪生公司的住所地以及熊丽的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同时,大同公司与迪生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也未约定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成利群
法官助理 范友子 书记员 胡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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