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302民初2938号
原告:***,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上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桂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人民政府经贸大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162470152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开发区。
第三人:徐前方,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安源区。
第三人:***,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湘东区。
第三人:江西省大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安源商务中心9楼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83942625B。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序体、**,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桂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徐前方、第三人***、第三人江西省大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2元,减半收取130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