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322民初1265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地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地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鑫桥钢构制造有限公司,地址:萍乡市芦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60323069708234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追加被告:萍乡道和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赤山镇(赤山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60322314614953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财务部部长。
追加被告:丰城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建设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609811610421487。
法定代表人:夏唐欢,经理。
追加被告:江西省大同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安源商务中心9楼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60300083942625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序体,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
追加被告:文理和,男,196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地址:萍乡市。
原告***、***、***与被告***、文理和、萍乡市鑫桥钢构制造有限公司、萍乡道和科技有限公司、丰城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大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被告***对原告***、***、***提出反诉。原告***、***、***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反诉原告***撤回反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减半收取计3450元,由原告***、***、***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连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