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帅邦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帅邦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惠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中路33号金都大厦9层919室。
法定代表人:郭荣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惠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奉贤路68弄20号。
法定代表人:刘传伟,经理。
关于陕西**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惠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10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陕西**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货款1173698.71元、违约金179459.66元、诉讼费1822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和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措施,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一个,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尚未受偿金额为货款1173698.71元、违约金179459.66元、诉讼费1822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和迟延履行期间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 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方亦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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