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迎春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82财保264号
申请人:***,男,199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
申请人:***,女,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
申请人:于可润,男,194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
申请人:孙桂美,女,194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翠,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迎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明基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75755527Y。
法定代表人:郭重,职务:经理。
申请人***、***、于可润、孙桂美于2018年12月4日向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迎春机械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800000元)作为担保。2018年12月6日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函、担保材料等提交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青岛迎春机械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姜明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