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执16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12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于可润,男,194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
申请执行人:孙桂美,女,194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青岛迎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区明基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75755527Y。
法定代表人:郭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可润、孙桂美与被执行人青岛迎春机械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青岛市即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即劳人仲案字[2019]第1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迎春机械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青即劳人仲案字[2019]第13号裁决书第一项及第二、三项所确定的2020年3月30日前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振福
审判员 王晓林
审判员 鲁本仑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江世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