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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青岛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执3092号 申请执行人:于可润,男,194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执行人:青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明基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75755527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于可润与被执行人青岛**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即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即劳人仲案字[2019]第1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支付了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14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即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即劳人仲案字[2019]第13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