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执984号
申请执行人:于可润,男,194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执行人:青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明基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可润与被执行人青岛**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即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即劳人仲案字【2019】第1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青岛**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鲁0215执984号案件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于 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