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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青岛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执984号 申请执行人:于可润,男,194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执行人:青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明基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可润与被执行人青岛**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即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即劳人仲案字【2019】第1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青岛**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鲁0215执984号案件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于 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