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21民初2740号之一
申请人:赣州鑫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江口镇山田村周屋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35208316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埼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星海天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97145176P。
法定代表人:廖会高,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赣州鑫峰建材有限公司与于被申请人江西埼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了(2019)赣0721民初274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埼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0000元(账号:13×××20,开户行: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清路支行),冻结期限为一年。2019年12月19日,原告赣州鑫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埼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埼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0000元(账号:13×××20,开户行: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清路支行)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谢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