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81民初5308号
原告:安徽中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96409062G。
法定代表人:潘劲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淮安胜农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涟城镇环城东路西侧莲花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69606946XG。
法定代表人:郑文芳。
原告安徽中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胜农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元,由安徽中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江兰兰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