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4民初700号
原告:安徽中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犁万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中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伊犁万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2023年5月26日,原告安徽中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中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计5,050元,由原告安徽中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