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业建达电气有限公司

北京兴业建达电气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6267号
原告:北京兴业建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肖庄村西甲1号-2号。
法定代表人:谷会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勇,北京信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39号院1号楼7层1810。
法定代表人:戴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民,北京才良(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兴业建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兴业建达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兴业建达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欣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陈晓航
书  记  员   隗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