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民初5820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8月3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贵州省榕江县。
原告:***,女,汉族,1972年6月24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元春,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2167685889。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二环西路459号洪园办事处内三楼。
法定代表人:解应登。
被告:王定祥,男,汉族,1978年10月12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宣威市。
被告:彭凤萍,女,汉族,1981年6月10日生,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原告***、***诉被告昆明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定祥、彭凤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昆明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定祥、彭凤萍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昆明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定祥、彭凤萍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92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应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967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石晶晶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何 云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捷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