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云0602执1614号
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9)云0602民初50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昭通市昭阳区鑫泰建筑物资租赁站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昆明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490339.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昆明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劵、公司信息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昆明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昭通市昭阳区鑫泰建筑物资租赁站后,昭通市昭阳区鑫泰建筑物资租赁站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昆明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现已查明被执行人昆明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征得申请执行人昭通市昭阳区鑫泰建筑物资租赁站的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20)云0602执16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员 马贤深
书记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