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晋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34民初231号
原告:***,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汾西县人。
被告:山西晋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原告**顺诉被告山西晋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