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25民初1277号
原告:阿巴拜克热·***依力,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住新疆喀什地区。
被告:新疆金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
法定代表人:赵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男,1981年9月9日出生,住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该公司行政人员。
原告阿巴拜克热·***依力与被告新疆金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阿巴拜克热·***依力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巴拜克热·***依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阿巴拜克热·***依力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0元,由阿巴拜克热·***依力负担。
审 判 员 阿布都热西提·阿布都卡迪尔
二 〇 二 一 年四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阿 力 木· 阿 布 都 瓦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