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与新疆金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25民初1277号



原告:阿巴拜克热·***依力,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住新疆喀什地区。

被告:新疆金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

法定代表人:赵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男,1981年9月9日出生,住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该公司行政人员。

原告阿巴拜克热·***依力与被告新疆金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阿巴拜克热·***依力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巴拜克热·***依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阿巴拜克热·***依力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0元,由阿巴拜克热·***依力负担。







审  判  员   阿布都热西提·阿布都卡迪尔







二 〇 二 一 年四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阿 力 木· 阿 布 都 瓦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