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521民初993号
原告:***,男,1970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原告:***,男,1962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686621972,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团结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以当事人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系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彬
书 记 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