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京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东云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京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2财保180号
申请人:河南东云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D9TM2D,住所郑州市经济开发区潮河办事处中部金属物流园C1区1排2号。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世鑫,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园园,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京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7474099205,住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八千办事处君刘公路。
法定代表人:贺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南东云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河南京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73686元的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京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73686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利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卢苇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