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京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市万吨物资有限公司与河南京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3执保994号
申请人:***万吨物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京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万吨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京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03民初888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京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王金华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军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