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国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国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周长贵、周生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502民初8962号
原告:聊城市国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中通时代豪园。
法定代表人:张富新,总经理。
被告:周长贵,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周生辉,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周广旭,男,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周风新,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周子增,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钱大成,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杨磊,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周朝峰,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聊城市国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长贵、周生辉、周广旭、周风新、周子增、钱大成、杨磊、周朝峰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受理。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国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西锋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