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财保165号
申请人:聊城市国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中通时代豪园10#11#12#商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313000300J。
法定代表人:张富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国,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聊城市华海古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街道古楼东大街新华园C区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059009691C。
法定代表人:梁庆,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向聊城仲裁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2753000000639009的****(开户为华夏银行聊城支行兴华支行);被申请人名下2840051684205000011883、9150115022042050003290的****(开户为聊城农商银行古楼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2850000元。并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2021年6月15日聊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2753000000639009的****(开户为华夏银行聊城支行兴华支行);被申请人名下2840051684205000011883、9150115022042050003290的****(开户为聊城农商银行古楼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285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聊城市国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玮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