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国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平原东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聊城市国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6民初251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平原东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隔行德州市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乔金柱,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聊城市国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平原东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市国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2018)鲁1426民初251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聊城市国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平原东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聊城市国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