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6民初2518号
申请人:平原东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隔行德州市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乔金柱,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聊城市国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平原东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市国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平原东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聊城市国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平原东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原东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国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55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