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国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平原东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聊城市国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6民初2518号之二
原告:平原东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乔金柱,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国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平原东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国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聊城市国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平原东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聊城市国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4元,保全申请费3270元,共计7784元,由平原东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