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奥电梯有限公司

浙奥电梯有限公司、陕西白桦林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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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民终30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白桦林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药王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小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王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工业区庆海路59号。




法定代表人:管菊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嘉威,浙江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白桦林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21)浙1022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白桦林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8日双方签订了电梯设备购买合同,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购买各类电梯,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管菊花在2017年12月6日合同签订前向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张小波个人账户打进20万元的电梯合同保证金,该保证金令人费解,按照常理应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交纳保证金,但事实正好相反,后因该合同未能生效履行至今。但20万元保证金未约定利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原因并不在上诉人,一审法院判决支付按本金20万元支付利息,既无约定也无法律依据。




浙奥电梯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合同未履行是上诉人原因,被上诉人交付保证金是在17年12月6日,原审按照规定计算的利息损失是正确的。




浙奥电梯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17年12月8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ZAO201701047电扶梯设备买卖合同;2、被告陕西白桦林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合同保证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电扶梯设备买卖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购买63台各类电扶梯,合同标的988.03万元。合同签订前,原告法定代表人管菊花于2017年12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法定代表人张小波20万元电梯合同保证金。后被告因故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货款,2019年7月12日,原告向该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怠于履行合同的违约金,被告在该案庭审时抗辩涉案合同未能生效履行,也不具备履行的条件。2019年12月23日,原告撤回该案的起诉。2020年8月25日,原告法定代表人管菊花以其个人名义向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法定代表人张小波,要求其返还200000元款项。2020年10月14日,该院组织双方庭前谈话时,张小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认可涉案200000元系电扶梯设备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张小波代公司收到事实。后原告撤回该案的起诉。之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陕西白桦林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至今对该200000元未予以返还。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浙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白桦林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ZAO201701047电扶梯设备买卖合同。二、由被告陕西白桦林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原告浙奥电梯有限公司合同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7年1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陕西白桦林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上诉人返还20万元同时是否应当支付利息损失。20万元保证金是合同约定之外被上诉人支付的款项,更体现出被上诉人履行合同的诚意。而上诉人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导致合同未履行,上诉人违约是实。原审法院比照银行利息计算被上诉人20万元的利息损失,合法、合理。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元,由上诉人陕西白桦林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许战平


审判员汤坚强


审判员王晓婷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黄琼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