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奥电梯有限公司

浙奥电梯有限公司、***塔区鼎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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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2执16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管菊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塔区鼎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周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塔区鼎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022民初10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浙奥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塔区鼎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浙奥电梯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总额135000元,并应继续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货款总额112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90元、申请执行费19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塔区鼎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塔区鼎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塔区鼎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7月8日、10月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塔区鼎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理财产品、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于2021年7月16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平台委托红塔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及公司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塔区鼎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出下落不明,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上述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塔区鼎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塔区鼎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7月28日,对被执行人***塔区鼎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云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因被执行人***塔区鼎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案义务,将被执行人***塔区鼎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同日,对被执行人***塔区鼎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云作出限制出境的决定。2021年7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出境通报备案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限其三日内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塔区鼎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2执16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丹
审判员蒋明湄
审判员郑舒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俞尧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