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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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2民初3625号
原告:浙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工业区庆海路5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布尔津县世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新疆阿勒泰布尔津县禾木哈纳斯蒙古乡禾木新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布尔津县世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90元,减半收取计5345元,由原告浙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海赟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