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民申33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华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67845754K。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53年1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娄本初,男,汉族,1966年5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东新区。
再审申请人河南华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华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娄本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0民终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泰公司申请再审称,新证据《竣工验收证书》可以证明娄本初以华泰公司名义中标涉案项目,施工单位为郑州荣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受雇于娄本初,原判仅凭娄本初是华泰公司的代理人,就推定***是华泰公司聘用为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未按正常程序开庭,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依照民诉法二百条一、二、九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受雇在华泰公司承包的工程中工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受雇于郑州荣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可以认定华泰公司是***的雇佣主体,原审判令华泰公司对***在工作中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在诉讼中依法保障了华泰公司诉讼权利,华泰公司认为未行使辩论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华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二、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华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