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902执116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濮阳濮范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河南华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濮阳濮范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92931元,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受理后,采取的执行措施和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2、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日、2019年4月17日、2019年7月5日依职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股权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信息。3、本院通过线下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4、本院到申请人提供的地址现场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经询问,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综合上述执行措施及强制措施,本案债权仍然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后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手段已穷尽,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