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荥民初字第01884号
原告:安爱花,女,汉族,1953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中建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金华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华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9号。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汉族,1968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告安爱花与被告河南中建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华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安爱花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爱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3元,减半收取1431.5元,由原告安爱花负担。
审判长*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