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民申33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华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67845754K。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53年1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6年5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东新区。 再审申请人河南华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华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0民终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泰公司申请再审称,新证据《竣工验收证书》可以证明***以华泰公司名义中标涉案项目,施工单位为郑州荣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受雇于***,原判仅凭***是华泰公司的代理人,就推定***是华泰公司聘用为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未按正常程序开庭,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依照民诉法二百条一、二、九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受雇在华泰公司承包的工程中工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受雇于郑州荣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可以认定华泰公司是***的雇佣主体,原审判令华泰公司对***在工作中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在诉讼中依法保障了华泰公司诉讼权利,华泰公司认为未行使辩论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华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二、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华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