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213民初3552号
原告:某某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金普新区某某,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殷某。
原告某某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金普新区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后。原告某某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3元,由原告某某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