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申69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恒有源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8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再审申请人恒有源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有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5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恒有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一审判决书(2020)京0108民初28187号存在多处错误,在与二审法官电话沟通后方作出民事裁定书进行补正,但是其对裁判理由也通过裁定书的形式进行了变更。申请人认为,一审该“补正”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且补正裁判理由的行为变更了案件争议焦点,即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1.一审法院利用民事裁定书对判决书的裁判理由进行“补正”系适用法律错误。2.一审上述补正裁定变更了案件争议焦点,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程序严重违法。3.一审法院在作出判决、收到申请人上诉状后,始终未就其所谓的“笔误”进行补正,直至二审组织双方当事人谈话,二审法官与一审法官电话沟通后,一审方作出补正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并且将裁判理由也进行了变更,我方认为该民事裁定书系为规避错误判决所作出,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本案二审判决书完全照搬一审判决书内容,对于我公司上诉的事实理由未作出任何说理或者回应,更没有写明作出二审裁判所依据的事实理由、适用法律等内容,可表明二审对于我公司上诉的有关事实理由并未进行审查,本案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明显缺乏证据证明。1.一审判决书存在多处错误,二审并未对此进行审查。2.二审法院对于合议庭认定的相关事实也未在法律文书中有体现,更未作出任何实质性解释与说明。3.综上,对于我公司的上诉请求以及上诉书、代理词中提到的全部上诉事实、理由,二审判决完全未予提及,更未在裁判文书中给予任何回应,内容完全照搬一审判决书内容。对于不采纳上诉事实理由、不支持上诉请求未作出任何说理的内容,也未给予任何裁判依据。所以足以说明,原判决对案件事实并未进行严格审查,导致整个案件对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更缺乏证据证明。(三)在认定***有拷取公司资料行为的前提下,我公司认为,应结合***的整个事实行为以及该行为带来的后果等综合判断解除理由是否合法。本案中,***自公司办公电脑拷取资料且拒绝返还,导致报警处理,确实严重违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所以我公司系合法解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自公司电脑拷取公司资料的行为已经实现,只是因为我公司及时发现、及时制止,才未给我公司带来更大的危害,但不能因此否认***有损害公司行为的存在。2.我公司提交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明确,并非仅仅因***拷取公司商业资料,同时还是因为***拷取资料后拒不遵守公司管理制度,严重破坏了公司管理秩序。3.***拒绝遵守公司管理制度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具有主观过错,且因其行为最终导致报警处理,使事态进一步扩大。无论是对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还是对公司在外部的声誉均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我公司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关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绩效工资差额。恒有源公司主张其公司与***经协商一致将绩效工资标准由每分60元调整至每分30元,但***对此不予认可,恒有源公司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调整绩效工资标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纳。法院参照***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每分60元的标准核算其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24日期间绩效工资并无不当。
关于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28日期间的工资。恒有源公司以***2019年10月绩效评分为0为由主张不予支付***当月工资,但其公司未能举证证明***2019年10月绩效评分为0的具体依据,且恒有源公司在当月工资中扣除罚款4000元亦无法律依据。
关于2018年11月因多扣社会保险费用造成的工资差额。恒有源公司主张***2018年8月整月未出勤,故在2018年11月工资中多扣***社保,该项主张于法无据,其公司应向***支付2018年11月多扣社会保险费用造成的工资差额。
关于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补贴差额以及2019年8月补贴差额。二审中,恒有源公司以国家取消了相关资格证考试为由不予支付上述补贴,与***所主张的补贴依据并无关联性,故恒有源公司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恒有源公司虽主张已安排***休2017年年休假,但未能对此提交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恒有源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公司的合理合法的工作安排,特别是2019年10月24日窃取集团商业资料,严重违反了公司保密协议要求。恒有源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对此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现其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窃取了集团商业资料,故恒有源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应当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根据***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数额核算赔偿金数额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恒有源公司以一审补正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致审判程序违法一节,因该补正裁定并非针对判决主项进行的补正,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恒有源公司上述理由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恒有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恒有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恒有源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