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84民初936号
原告:**,男,1987年6月4日生,汉族,湖北省谷城县人,住湖北省谷城县。
被告:**,男,1989年2月11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被告:武汉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长丰北院1号。
法定代表人:涂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
负责人:夏学东,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刚良,系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洁,系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武汉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2022年4月22日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并已当庭履行2000元,原告**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琴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玉明
书 记 员 潘颖星